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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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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次數:1190 更新時間:2016年11月21日12:52:33 打印此頁 關閉
    1. 構成民事責任的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系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聯系

    (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2. 民事責任的分類

    依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民事責任進行不同的分類。

    (1)依照責任發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

    (2)依照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3)依照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范圍分為: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4)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

    (5)依照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數量的不同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6)在共同責任中還可以區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7)依照責任的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3.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又稱為民事責任的形式,是指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措施。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于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2)排除妨礙

    這種責任方式適用于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

    (3)消除危險

    行為人的侵害行為雖未造成他人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險。

    (4)返還財產

    當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為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恢復原狀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于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盡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對損失進行賠償。

    (6)修理、重作、更換

    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于一些合同關系。如一方根據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這是適用范圍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它不僅適用于侵犯財產權的場合,也適用于侵犯人身權的場合,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如一方違約,就應當向如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賠禮道歉

    這種責任形式也只適用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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