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是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原告必須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原告與其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被告。除非訟案件外,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告是誰,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是起訴書的核心內容。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否則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符合了起訴的條件,我們就來看案件是否屬于民事官司受案的范圍。
財產關系(只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案件和人身關系(基于人格權、身份權)案件。
這類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糾紛、房產土地糾紛、各種物權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債務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各種票據糾紛等。
勞動爭議案件。
包括勞動合同糾紛;除名、辭退或開除爭議糾紛;對企業作出的其他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爭議糾紛;崗位、薪酬調整糾紛;工傷糾紛等。
注意:
勞動爭議要先經過仲裁,沒有經過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其他糾紛或事項。
這類案件主要是指上述糾紛種類尚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非糾紛。
如選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而引起的糾紛;申請宣告死亡、失蹤;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等非糾紛。